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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财建[201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规定,结合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中央对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深化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交通运输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之一,具有服务内容广泛、服务事项繁多、服务投入大等显著特点。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有利于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交通运输领域治理、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积极性,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市场供给体系。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部署要求,围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服务市场准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新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推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现代市场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交通运输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职能相匹配、与交通运输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交通运输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交通运输服务的需求特点、供给格局和承接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建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明确购买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机制,科学谋划、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与义务、责任与风险,引入服务对象评价与反馈机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公开择优,动态调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总结提升。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注重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有效解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服务产品短缺、服务质量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不断提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水平。

  三、主要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主体为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能力,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和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内容、特点、标准和要求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三)购买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或者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外,下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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