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改善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加大农业领域ppp模式推广应用为主线,优化农业资金投入方式,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善农业公共服务供给,切实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规范运作。坚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深化对ppp模式的理解认识,加快观念转变,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加大对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政策扶持力度,强化绩效评价和项目监管,严格执行财政ppp工作制度规范体系,确保顺利实施、规范运作,防止变相举借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明确权责,合作共赢。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参与农业ppp项目合作,破除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公共服务领域的隐性壁垒,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合同,平衡政府、社会资本、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各方利益,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实现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增加人民福祉的共赢局面。
――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各地根据国家“三农”工作统一部署,结合地区实际和工作重点,分阶段、分类型、分步骤推进农业领域ppp工作。鼓励选择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先行试点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合作模式。
(三)工作目标
探索农业领域推广ppp模式的实施路径、成熟模式和长效机制,创新农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机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农业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提升农业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二、聚焦重点领域
重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以下领域农业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一)农业绿色发展。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回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开展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建设,支持耕地治理修复。
(三)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以规模化种养基地为基础,通过“生产 加工 科技”,聚集现代生产要素、创新体制机制的现代农业产业园。
(四)田园综合体。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
(五)农产品物流与交易平台。支持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生产资料交易平台、仓储基地建设,支持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创建。
(六)“互联网 ”现代农业。支持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智慧农业工程、农村电子商务平台、智能物流设施等建设运营。
三、规范项目实施
(一)严格筛选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合作,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推进农业ppp项目库建设,明确入库标准,优先选择有经营性现金流、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农业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明确年度及中长期项目开发计划,确保农业ppp有序推进。
(二)合理分担风险。各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机构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充分识别、合理分配ppp项目风险。为保障政府知情权,政府可以参股项目公司,但应保障项目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风险隔离功能,不得干预企业日常经营决策,不得兜底项目建设运营风险。
(三)保障合理回报。各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特点构建合理的项目回报机制,依据项目合同约定将财政支出责任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按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保障社会资本获得稳定合理收益。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ppp项目,并通过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模式进一步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让更多农民分享农业ppp发展红利。
(四)确保公平竞争。各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备项目所需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的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农业ppp项目合作,消除本地保护主义和各类隐形门槛。鼓励金融机构早期介入项目前期准备,提高项目融资可获得性。
(五)严格债务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加强本辖区内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统计和超限预警,严格政府债务管理,严禁通过政府回购安排、承诺固定回报等方式进行变相举债,严禁项目公司债务向政府转移。
财政部 农业部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