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强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导《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我们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2017年3月3日
附件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导《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方案)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年度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五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地市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1),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文),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中央财政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将分省绩效目标连同资金指标文件一起下达地方。
各省份根据确定的中央专项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调整完善年度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对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的要限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2),明确评价标准和原则要求,确定专项及区域绩效目标,并组织对各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并提交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相关市(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经省政府审核后的评价报告分别报送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负责汇总审核各省份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分配以后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参考环境保护部提供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含)至90分的为“良好”,60(含)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选择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通报、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年度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年度实施方案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水污染防治项目中央储备库衔接、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对各省份上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于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或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份,暂停或减少拨付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
2.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1
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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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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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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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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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主管部门 |
省级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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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情况 (万元) |
年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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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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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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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目 标 |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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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效 指 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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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 指标 |
开工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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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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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 指标 |
地级城市生态环境效益*3 1)重点流域:水体及主要支流省控以上断面的水质改善情况(断面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劣ⅴ类水体比例,断面水质达标率及具体断面主要污染因子、特征污染物等水质指标或水质类别的改善情况) 2)良好水体:湖库等水体水质类别、营养状态,或河流溶解氧含量(流动性或连通性)、自然岸线保护情况和流域植被覆盖度 3)饮用水水源:地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及具体水源地水质改善情况 4)地下水:地下水水质极差比例及具体地下水点位的水质改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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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实施项目生态环境效益*4 污染负荷削减量及生态建设与修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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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工率:项目开工以“施工许可证”等文件为依据; 2.完工率:工程类项目以“竣工验收文件”等为依据,非工程类项目以项目实际成果等为依据; 3.地级城市生态环境效益:若地市拟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种水体类型项目,则按照重点流域、良好水体、饮用水水源、地下水、跨省(区、市)河流的顺序填写,若不含某一类水体,则不必填写该类型项目; 4.拟实施项目生态环境效益:计划实施项目对cod、总氮、总磷、氨氮、其他特征污染物等污染负荷削减量及累计生态修复或建设面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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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解释 |
评价标准 |
资金管理 |
25 |
资金分配 |
10 |
是否科学、合理、及时 |
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3分);资金按规定时间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3分);资金分配紧密结合本地区水污染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支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良好水体、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等保护和治理工作(4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
资金使用 |
5 |
是否规范、安全 |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5分)。如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情况,但及时改正(扣减2分),存在前述问题且不按规定整改的情况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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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 |
10 |
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预算执行率 |
建立了预算执行报告、跟踪机制(2分);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公开资金分配使用等信息(2分);及时开展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2分);预算执行率满足序时进度要求(4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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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
20 |
项目进展 |
10 |
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工、完工 |
项目开工率达到90%(含)以上,完工率达到或优于绩效目标中设定的指标(10分)。如开工率70%(含)至90%,完工率达到或优于绩效目标中设定的指标(只得5分);项目开工率低于70%,或完工率未达到绩效目标中设定的指标,不得分。 |
ppp 应用 |
5 |
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污染防治情况 |
以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额度占年度总投资额比例50%(含)以上的,得5分;30%(含)至50%的,得3分;30%以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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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
5 |
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
建立健全项目储备、报备、动态监管等管理制度(2分);严格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3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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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和效益 |
55 |
水环境质量目标 |
30 |
年度实施方案水环境治理目标完成情况 |
根据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及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相关水体类型实际各项水质指标优于预定目标(超过一半水体类型实际各项效益指标优于预定目标,其他水体类型水质达到预定目标),得30分;涉及相关水体类型各项水质指标均达到预定目标,得25分;涉及相关水体类型各项水质指标基本满足预定目标,个别指标值未达到预定目标,得15分;本区域相关水体类型各项效益指标未达到预定目标,水环境质量未明显改善,甚至某类水体质量下降,不得分。 |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
15 |
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
根据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及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污染负荷削减量及生态修复与建设面积全部达到预定目标,得15分;仅完成污染负荷削减量或生态修复与建设面积二者之一,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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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
5 |
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目标实现程度 |
总体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目标值(5分),达到部分目标值或有一定经济效益的(3分),没有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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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5 |
社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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