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维护业主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维护业主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租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包括专有部分停车位、人防工程停车位、共有部分停车位。专有部分停车位是指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的车位(库)。人防工程停车位是指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部分,平时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共有部分停车位是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区划内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本办法所称配比,是指建筑区划内可出售停车位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五条 专有部分停车位可以出售、附赠、出租,出售、附赠前应取得权属登记。停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第六条 人防工程停车位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或者受益单位要对人防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使其平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各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共有部分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共有部分停车位出租收入,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应将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销售的价格区间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停车位应由物业管理区域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租售停车位的,应将停车位租售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可通过电话、短信、函件、网络等形式通知业主,并将租售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停车位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房屋数量与停车位的配比情况,房屋销售情况,停车位产权情况、销售情况、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符合规划的平面示意图);
(二)人防工程停车位的范围及安置情况(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停车位出售或出租的时间、价格、方式及公示方案;
(四)停车位实行年租、月租、临时出租的方案分类说明;
(五)停车位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管理事项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摇珠、竞标等公平、公开的方式出售或出租停车位。
建设单位出售停车位时,建筑区划内可出售停车位数量未超过房屋套数的(配比小于等于1:1),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停车位。建筑区划内可出售停车位数量超过房屋套数的(配比大于1:1),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停车位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将超出1:1部分的停车位向需要购买第2个停车位的业主出售。
在保障未购买停车位业主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单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业主,可在本条第二款规定基础上增加购买1个停车位。
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以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尾数不计)相当于一套住宅房屋,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出售停车位,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一套。
业主转让已购停车位的,应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业主需要。
第十一条 停车位配比超过1:1,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一年,在扣除按照第十条规定计算未销售房屋预留停车位数量后,仍有剩余停车位未售出的,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60日,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第十条规定基础上向已购停车位业主增加出售一个停车位。公示期间,未购买停车位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3年或者竣工备案超过10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扣除按照第十条规定计算未销售房屋预留停车位数量后,仍有剩余停车位未售出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完成公示及备案等手续后,业主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停车位。
第十三条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司法处置或建设单位需注销清算等原因,需将剩余停车位转让的,受让方出售、出租停车位时,应遵守本办法对建设单位租售停车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购买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身份进行购买,建设单位与购买人签订停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业主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编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出租停车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停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停车位,造成购买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停车位租售方案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停车位租售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要约谈其负责人并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