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乡村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乡村建设协调推进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建设行动的安排部署,有效解决新时期新形势下乡村建设工作“怎么干、干什么、谁来干”的问题,按照"省级统筹、市州协调、县乡主体"的原则,构建重点突出、责权明确、边界清晰的省、市州、县、乡村“四级十层”协同推进乡村建设工作体系,切实保障乡村建设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青海省乡村建设协调推进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一、省级协调推进机制
成立省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全省乡村建设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吴晓军
副组长: 才让太 刘 超 何录春
成 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乡村振兴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工作专班。
(一) 领导小组职责。聚焦全省乡村建设新形势、新阶段下的目标任务,强化顶层设计,研究制定省级领导和省级部门领导包联制度;科学谋划省级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整体规模,确定年度试点数量、资金规模、发展重点和实施范围,每季度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推进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和议定事项,按照乡村建设"九个步骤"系统组织推进乡村建设年度任务;研究分析基础设施、环境整治、住房建设、公共服务等村庄建设状况和水平,分类推进乡村建设;研究制定乡村建设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明确细化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协调成员单位争取中央项目和资金支持;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统筹整合行业部门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督促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实施乡村建设项目,落实监管责任;每月召开工作调度会议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组织开展阶段性乡村建设成效第三方评估和年度考核评价;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内设项目规划建设服务、资金整合监督管理、督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小组。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归口争取中央部委涉及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按照部门职责,落实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任务,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市州、县两级对应部门合力推进相关领域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推进乡村建设,督促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等。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协调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和项目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督促指导乡村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农村“厕所革命”等。
省自然资源厅:督促指导村庄规划和建设用地保障等。
省生态环境厅:督促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
省交通运输厅:督促指导“四好农村路”建设等。
省水利厅:督促指导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和饮水安全等。
省文化和旅游厅:督促指导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和旅游示范村建设等。
省林草局:督促指导村庄绿化等。
省科技、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二、市州级协调推进机制
参照省级标准同步建立市州级乡村建设协调推进机制,成立工作专班。
主要职责。确定市州乡村建设配套项目资金规模;督导县级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建立项目建设管理、培训、督导督办、考核验收等制度体系;建立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领导包联机制;组织审查县级年度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定期调度乡村建设工作推进情况;通报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省级协调推进机制工作联系。
三、县级协调推进机制
参照省级标准同步建立县(市、区)乡村建设协调推进机制,成立工作专班。
主要职责。严格落实县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村庄摸底评估;编制村庄规划和建设方案,规划方案应切合本区域乡村建设实际,明确近期、中期、远期建设目标;组织编制年度乡村建设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审查和备案;谋划区域内乡村建设项目清单,重点突出住房建设、基础设施、环境整治、乡村风貌、公共服务等乡村建设内容;按照"整村推进"的原则,制定年度乡村建设项目安排和推进计划;科学统筹整合各行业部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县级领导干部包联制度,压实工作推进责任;建立健全乡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做好乡村建设政策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乡镇、村主要职责
乡镇政府要做好乡村建设的宣传教育和群众组织发动工作,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推动规划项目落地落实,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风险;配合做好乡村建设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村委会应积极引导村民全程参与乡村建设管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广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村民议事载体,丰富村民议事形式,在村庄规划、建设方案、项目生成等环节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完善细化村规民约以及其它村务管理制度;鼓励村民通过投工投劳、质量监督等方式参与项目实施;制定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协调机制适用于省级领导小组统筹资源、合力打造的乡村建设年度计划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