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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乡村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

青政办〔2023〕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乡村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乡村建设协调推进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建设行动的安排部署,有效解决新时期新形势下乡村建设工作“怎么干、干什么、谁来干”的问题,按照"省级统筹、市州协调、县乡主体"的原则,构建重点突出、责权明确、边界清晰的省、市州、县、乡村“四级十层”协同推进乡村建设工作体系,切实保障乡村建设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青海省乡村建设协调推进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一、省级协调推进机制

成立省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全省乡村建设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吴晓军

副组长: 才让太   刘  超   何录春

成  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乡村振兴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工作专班。

(一) 领导小组职责。聚焦全省乡村建设新形势、新阶段下的目标任务,强化顶层设计,研究制定省级领导和省级部门领导包联制度;科学谋划省级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整体规模,确定年度试点数量、资金规模、发展重点和实施范围,每季度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推进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和议定事项,按照乡村建设"九个步骤"系统组织推进乡村建设年度任务;研究分析基础设施、环境整治、住房建设、公共服务等村庄建设状况和水平,分类推进乡村建设;研究制定乡村建设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明确细化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协调成员单位争取中央项目和资金支持;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统筹整合行业部门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督促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实施乡村建设项目,落实监管责任;每月召开工作调度会议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组织开展阶段性乡村建设成效第三方评估和年度考核评价;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内设项目规划建设服务、资金整合监督管理、督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小组。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归口争取中央部委涉及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按照部门职责,落实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任务,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市州、县两级对应部门合力推进相关领域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推进乡村建设,督促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工程等。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协调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和项目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督促指导乡村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农村“厕所革命”等。

省自然资源厅:督促指导村庄规划和建设用地保障等。

省生态环境厅:督促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

省交通运输厅:督促指导“四好农村路”建设等。

省水利厅:督促指导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和饮水安全等。

省文化和旅游厅:督促指导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和旅游示范村建设等。

省林草局:督促指导村庄绿化等。

省科技、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二、市州级协调推进机制

参照省级标准同步建立市州级乡村建设协调推进机制,成立工作专班。

主要职责。确定市州乡村建设配套项目资金规模;督导县级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建立项目建设管理、培训、督导督办、考核验收等制度体系;建立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领导包联机制;组织审查县级年度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定期调度乡村建设工作推进情况;通报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省级协调推进机制工作联系。

三、县级协调推进机制

参照省级标准同步建立县(市、区)乡村建设协调推进机制,成立工作专班。

主要职责。严格落实县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村庄摸底评估;编制村庄规划和建设方案,规划方案应切合本区域乡村建设实际,明确近期、中期、远期建设目标;组织编制年度乡村建设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审查和备案;谋划区域内乡村建设项目清单,重点突出住房建设、基础设施、环境整治、乡村风貌、公共服务等乡村建设内容;按照"整村推进"的原则,制定年度乡村建设项目安排和推进计划;科学统筹整合各行业部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县级领导干部包联制度,压实工作推进责任;建立健全乡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做好乡村建设政策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乡镇、村主要职责

乡镇政府要做好乡村建设的宣传教育和群众组织发动工作,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推动规划项目落地落实,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风险;配合做好乡村建设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村委会应积极引导村民全程参与乡村建设管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广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村民议事载体,丰富村民议事形式,在村庄规划、建设方案、项目生成等环节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完善细化村规民约以及其它村务管理制度;鼓励村民通过投工投劳、质量监督等方式参与项目实施;制定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协调机制适用于省级领导小组统筹资源、合力打造的乡村建设年度计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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