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背景意义、主要目标及实现路径等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十二五”和“十三五”时期,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两部国家级基本公共服务规划。目前,覆盖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基本建成,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持续改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项目全面落实,保障能力和群众满意度逐步提升。与此同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仍存在着。
该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末和到2035年两个时间节点的具体目标,到“十四五”末实现近期目标,即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理念融入政府治理,标准化手段得到普及应用,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到2035年实现远期目标,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据悉,《指导意见》按照系统性、层次性和协调性的要求,从国家、行业、地方、基层服务机构4个层面,构建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
国家层面主要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为统领,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支付类别、服务对象、质量标准、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等;
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领域发展特点,制定各行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实施方案,系统梳理并修订完善现有标准规范,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完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标准要素,提出促进标准落地实施的保障措施;
地方政府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以及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空间布局、人口结构和变动趋势、文化习俗等因素,经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和标准衔接并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
直接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方便实用、清晰明了、简单易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制度。
对于广受关注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兜底职能,强调要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主导提供,政府通过综合采取各项措施,使全民能够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同时,明确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根据中央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3种情况,进一步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及承担方式。
对不易或暂时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项目,该负责人表示,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地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方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该负责人表示,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时,要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与本地实际相结合,“地方标准水平既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也不得脱离实际盲目攀高,切实避免过高承诺、过度保障、急功近利、大包大揽,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他表示,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变化,适时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水平作出调整,原则上每5年结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编制,对标准水平进行集中统一调整。
“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宣传等方面先行先试,在标准水平城乡均衡、动态调整、监测评估等方面探索创新,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适时在全国推广。”该负责人表示,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协作联动,促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以及服务质量水平有效衔接。(经济日报 记者:顾阳 见习编辑:覃皓珺)